近日,无锡首起判决支持“居住权”维权主张的案件生效。无锡市锡山法院将《民法典》实施以前当事人约定的“使用权”与《民法典》中的“居住权”制度衔接起来,并经由司法裁判细化居住权制度的应用场景,使得该项权利在实践中落地生根。 案件审理现场。 案件当事人双方为一对父子。2009年,冯某与杨某在法院主持下达成离婚调解协议,约定将夫妻共同共有的一处房屋赠与给儿子冯小某,同时保留冯某对房屋的终身使用权,杨某再婚前可以使用阁楼,杨某未使用时冯某可以出租阁楼并收取租金。 2010年,冯某再婚,再婚后冯某与家庭成员一直居住在案涉房屋内,杨某离婚后至今未再婚,其表示不放弃阁楼的使用权。2017年,房屋变更登记至冯小某名下,2021年时冯小某在房屋上办理了抵押登记。现冯小某提出想出售房屋,但冯某不同意,双方争执不下,冯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冯小某配合办理房屋的居住权登记手续。 最终,锡山法院判令冯小某应当配合冯某办理房屋的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范围是房屋内除阁楼以外的其他区域,期限是终身居住权,该判决获二审维持。 据了解,《民法典》施行以来,无锡法院受理了多起居住权纠纷,该案为首起判决支持居住权维权主张的案件。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认为,冯某与杨某在离婚时约定将房屋赠与冯小某的同时保留自身对房屋的使用权,属于附义务的赠与,冯小某在接受赠与时不得拒绝履行赠与人设定的义务。协议约定使用权,是为了保障冯某的生活居住,包含了占有、使用和部分收益权能,涵盖了居住权的权利内容,也符合《民法典》中居住权的设立条件。 考虑到杨某至今未再婚且表示不放弃阁楼的使用权,为确保冯某的居住权范围与杨某的使用范围不相冲突,因此冯某的居住权范围应限定为房屋除阁楼以外的其他区域。同时,居住权的功能在于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因而居住权人的家庭成员亦享有居住利益。此外,居住权与抵押权可以在同一物上并存设立,冯某的居住利益设定时间早于抵押权设立时间,冯某请求设立居住权不存在主观恶意。 法院认为,《民法典》实施后,冯小某明知冯某对房屋享有居住利益且抵押合同限制设立居住权的情况下,仍然设立抵押权,因此造成担保物价值贬损的,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据此,法院判决支持了冯某的诉讼请求,并明确居住权期限为终身,居住范围是除阁楼以外的其他区域。 案件承办法官表示,《民法典》中新设了居住权制度,在我国法制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锡山法院的审判实践对《民法典》实施前当事人之间约定的居住利益如何评判,能否与居住权制度衔接适用,以及如何解决可能存在的权利冲突做出了有益思考和探索。 校对 徐珩 转自今日头条优质自媒体 免责声明:转载无任何商业目的,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联系站长,我们会及时删除侵权内容,谢谢合作! 监管要求·版权声明·免责声明1、内容声明:中享网仅提供信息平台发布服务,所展示的信息均由第三方用户实名注册发布,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均由发布用户负责 2、风险提示:本页面内容仅供参考,为降低投资风险,建议您在投资前多做考察咨询、多对比分析 3、投稿提示:投稿请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出现违法内容和行为封号删稿!同时本站将相关证据提交相关部门 4、版权说明:部分投稿作者内容由Ai工具/软件生成,版权由投稿者所有,内容真实性本站不承担任何法律风险! 5、投诉删除:侵权和违法不良信息举报受理邮箱:314562380@qq.com【提供有效线索,我们将及时核查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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